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0-12-29| 发布者: | 查看: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通知》出台具有哪些意义?

  《通知》出台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六、《通知》适用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本着公平监管、避免监管套利的思路,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七、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有何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953491&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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